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
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下称“2025年2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新政策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相比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2025年2号公告大幅提升优惠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的利好从减少现金流出提升至直接减少税收支出。
两个法规的差异总结如下:
核心内容:2025年2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再投资,按投资额10%(或协定税率比例)抵免其当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所得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向后结转。而财税〔2018〕102号下则是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所得税(递延纳税)。
有效期限:2025年2号公告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8〕102号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但无明确截止日。
投资范围:2025年2号公告要求被投资企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财税〔2018〕102号规定只要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就可以。
投资期限:2025年2号公告对持股的要求为满5年(60个月),而财税〔2018〕102号下无持股时长要求。
投资形式:2025年2号公告及财税〔2018〕102号对投资形式都有同样的规定:
- 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 在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 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不含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补缴规则: 2025年2号公告对投资未满5年收回有严格的规定:1.补缴收回投资部分所得税; 2.按比例减少抵免额度;3.如已使用抵免额度超出调整后抵免额度,超出部分补缴所得税。而如果满5年收回,则需要补缴收回投资部分的所得税。财税〔2018〕102号下,收回投资后应补缴所得税。
管理方式:2025年2号公告下企业应向商务部平台报送信息,省级多部门联合确认,而财税〔2018〕102号下则由税务部门管理。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积极准备相关资料,按照管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充分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同时,境外投资者以及被投资企业还应加强与税务部门、商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政策的准确执行。